以代理人為媒介的縣市地方文化產業合作機制
Cooperative Mechanism of Local Cultural Industry Through An Intermediary Agent
王本壯、劉淑萍
摘要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全球化及科技化的兩大潮流推進之際,配合行政院所推動「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而其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係期望能透過結合藝術創作和商業機制,以創造具本土文化特色之產品,藉以增強人民的文化認同與增加產業的附加價值為主;「地方文化館計畫」則以活化民間文化生命力與重現在地生活體驗為內涵,藉由地方特色文化的紮根與深化,達到永續傳承的理想。
研究者在長期參與推動的過程中,觀察到兩大重要文化計畫的結合,會在地方社區產生出「代理人」(agent)的媒介角色,本研究希望透過「行動研究」(action research)的方式,輔以問卷調查法與深度訪談,藉由對於代理人的角色、定位、功能、任務,進行深入的質性分析,探討在縣市層級中,文化創意產業以及地方文化館的協同運作機制,以為相關計畫執行時的參考與政策研擬的依據。
本研究初步成果顯示,以目前擔任縣市層級的地方文化館輔導團及縣市社區營造中心的代理人媒介機制,在角色定位部份,具有中介者、仲裁者,以及陪伴者的性質,而在功能任務部份,則具有輔導培力、溝通協調、衝突管理,以及資源配置的工作,反應在具體面向則有異業結盟的促成、整體行銷的規劃,以及社區人才的培育等。
關鍵詞:地方文化館、代理人、地方文化館輔導團、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產業
壹、前言
自20世紀末全球景氣不佳的狀況下,不論是傳統產業或是高科技產業同時面臨了貿易輸出不如過去活絡的現象,各國政府也積極提出振興本國產業的政策;然而在大環境不景氣的狀況下,成效似乎有限。然而,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年來觀察全球的文化產業發展情形,卻發現有關文化商品的輸出不受到經濟不景氣的影響,仍持續以倍數的方式成長( UNESCO,2004)。文化商品被視為是新世紀的重要產業。
1997年英國率先成立「創意產業推動小組」(Creative Industries Programme),為全球最早推動文化產業化的國家,此一推動小組在1998年針對國內與知識經濟(Knowledge Economic)相關的產業做了一份「創意產業調查報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過了三年之後,又針對現況做進一步的調查,出版了第二次的創意產業調查報告,由調查報告結果顯示推動創意產業將是21世紀最具經濟潛力的明星產業(DCUM,2002)。另外遠在非洲的南非政府也在1998年12月發表「文化產業成長紀實」(Cultural Industries Growth)做為他們面對文化發展的成果宣示(South Africa Gov.,1998);歐盟也針對文化產業化等議題做深入討論;美國的文化產品更居全國貿易輸出之冠。從UNESCO在網頁上所公佈各國在文化產業化的推動下,歐美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的文化商品也將成為未來足以提昇各國內GDP的產業。
台灣對於文化產業化的推動雖然比起臨近的香港、新加坡及中國大陸等國的時間較晚,不過在公、私部門極積推動下,仿效國外的成功經驗,開始於2002年推動「社區營造創新實驗計畫─社區文化產業輔導」、「地方文化館計畫」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等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其中尤其以「地方文化館計畫」被視為是能夠有效推動「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的重要基礎計畫。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文建會)訂定的「地方文化館計畫」作業要點中指出:地方文化館計畫之目的為藉建立鄉鎮文化據點,以達成城鄉均衡發展,創造嶄新文化活力,原則上以利用現有及閒置之公共空間為主,著重於發揮地方文化特色,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強調創意與永續經營的能力(文建會,2006)。是故,本研究將地方文化館設定為此次研究的對象,主因文化產業的發展可以藉由地方文化館計畫的推動,將文化產品循序漸近的融入民眾的日常生活中,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研究動機
文建會為了協助地方文化產業所推動的「地方文化館計畫」,主要是因為地方文化館承載著人們共同生活的歷史記憶,為順利推動地方文化館的運作,特別於作業要點中第12點規範縣市政府應視其縣市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的實際狀況,得以設立地方文化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及地方文化館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推動小組以配合縣市政府文化施政藍圖,進行政策推動、行政協調、督考機制建立、整合地方資源等重點工作項目為主;輔導團則是負責進行人才培育、專業支援、橫向串聯及行政協助等工作項目(文建會,2006)。依據2006年度各縣市成立推動小組及輔導團的現況 (表1)後,發現有15個縣市兩者皆具備,而其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定位、分工、互動等則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表1:各縣市成立推動小組及輔導團現況
成立推動小組(共7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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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成立輔導團(共3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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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皆成立(共15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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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台北縣、馬祖縣、基隆市、台中縣、台南市、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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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雲林縣、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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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苗栗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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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目前推動小組的組成是以縣市政府相關業務單位與外聘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而輔導團的則多是依據採購法以招標方式委託民間團體執行,至於需要推動小組或是輔導團則是依照各縣市的需求進行調整;截至2006年6月全國地方文化館補助狀況分析,扣除館舍維修、前期規劃之外,該縣市只成立推動小組平均輔導約9.7處館舍,只成立輔導團的縣市約輔導6處,而同時有推動小組及輔導團的縣市則共同輔導平均約12.4處館舍,由於有15個縣市對於推動小組及輔導團是採共同輔導館舍的策略,可見各縣市政府對於地方文化館計畫的重視,也因為公、私部門的合作,能更掌握的各館舍的經營現況以及未來方向,這對於各縣市擬定未來文化發展策略有著明顯的助益。
研究者觀察,前述不論是推動小組或是輔導團和地方文化館舍之間的互動關係,會產生出類似於商業機制中代理人的運作模式,如:專業支援、資源整合、異業結盟及行政協調等;本研究即針對地方文化館與代理人(推動小組與輔導團)之間的關係進行研究,藉以探討其角色、定位、功能、任務,有助於未來執行相關計畫時的參考依據。
二、研究目的
普及全台各地的地方文化館藉由運用現有的閒置空間,讓當地居民在長期接受在地文化薰陶的氛圍下,以潛移默化的方式,傳承社區歷史文化。人們關於「文化」一詞的認識,多是熟悉卻又不懂得該如何詮釋,尤其是面對這些生活中自然存在的現象,往往不了解其存在的價值。近年來休閒旅遊的盛行,人們開始走向自然的、歷史的、文化的地區進行深度文化之旅,由此可見,人們並非缺乏文化的素養,造成文化不普及的原因很可能是因為,民眾已經習慣忽略身邊這些唾手可得的事物,卻不知道這些事物,反而是極其珍貴的寶藏與產業基礎。我國政府也因為受到各國在文化產業上的優異表現,深知文化產業化將是未來能夠繼續帶領台灣創造經濟奇蹟的重要發展項目,再配合社區總體營造長期累積的成果,若能透過由下而上的方式,逐步將資源投入社區,將能提振生活品質與民眾的文化素養,使台灣真正進入已開發國家之林。
行政部門將資源投注在地方文化館,除了協助館舍能夠在經營、傳承、行銷、以及管理維護外,更希望館舍能善用每一份資源。雖然對於這些文化工作者而言,經營、行銷,並非他們的專長項目,必需仰賴適當的輔導、培育計畫,讓館舍在具備永續經營的能力外,也能同時兼顧傳承文化的理想。然而面對繁雜的各項事務,館舍的經營與永續發展顯然需要不同專業者的協助,也就是本文所探討的所謂代理人的概念,方能有效運作。本研究希望藉由對於代理人的角色、定位、功能、任務,進行深入的分析,探討在縣市層級地方文化館與行政部門共同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運作機制,並提供未來相關計畫執行時的參考依據。
三、研究方法
文建會執行地方文化館計畫已五年多的時間,從公部門、代理人到館舍,每一年仍持續不斷的在調整彼此之間的互動模式,以促進代理人進行更專業的協助,進而發展館舍在後續經營上能得以突破的最佳方法。為了解決此次研究對象(代理人)在受其協助的對象(館舍)之中所產生的相關問題得以釐清,本研究採用行動研究法做為主要的研究基礎,另外也透過隨機取樣,針對代理人、館舍和公部門進行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的工作,藉以更深入的方式對於代理人的角色、定位、功能、任務能有更深入有效的研究分析。以下針對本研究採用的研究方法進行簡要闡述:
(一)、行動研究法
源自於1930年代美國社會心理學家Lewin所提出的行動研究法,屬於質性分析的理論基礎所延伸,希望以透過科學方法的應用,解決關注於特色情境中的某項特色問題,此研究方法並不重視研究結果是否可以類推至其他不同情境,也不強調研究的變項。(吳明峰,2001)
在以行動參與的研究典範中,研究者的功能主要是讓研究對象是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林佳瑩等,2004)在發現他們的問題點後以設計一些可以協助他們尋找最終目標的解決方法。此種方法在每一次的循環中,產生了不同的問題,藉由滾動式修正方法操作,將每一個循環中所能得出的結果,立即的尋找出可行性的解決方案,有效性的將現實問題做妥善的處理;如此不斷週而復始、有規律的運作,讓每一次的執行過程當中都能逐步改善已獲致更好的成效。
(二)、問卷調查法
透過問題敘述,供匿名受訪的對象填寫。本研究的問卷採以結構式的問卷為主,透過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此次調查的對象為:
1、行政部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2、代理人(推動小組或輔導團成員)。
(三)、訪談法
經由面對面訪談方式,主要係針對前一階段進行的問卷調查部分所獲致的初步成果,進行較深入的訪談,以強化問卷的分析與具體了解受訪者的內在認知。本研究透過電話與面對面訪談進行調查工作。此次調查的對象為:
1、行政部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以電話方式。
2、代理人:以電話和面對面訪談方式。
貳、文獻回顧
一、文化產業相關論述
文化產業 (Culture Industry)的盛行肇始於英國,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其定名及政策發展有不同的範疇,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官方網站上針對文化、貿易及全球化的25個Q&A中提出對於文化產業(Culture Industry)的廣域定義:為將無形的文化內容包裝成創意的、可生產的或可商業性的產品,並且能傳達某種象徵意義(UNESCO,2003;張維倫譯,2003))。若以此解讀,文化產業的實際做為便是將「智慧財」( Intelligence Captial) 的流通方法透過相關的法令制度,訂定統一規範,用以保護智慧財權及專利權的一種方式,將這些稱之為文化產業、文化創意、創意產業等諸如此類與文化、創意、產業的商品,不再是只強調科技技術,更希望有過去的、藝術的、較有文化的內容呈現在商品上。
在1998年英國政府所發表的創意產業調查報告,讓英國居於文化創意產業的龍頭地位,當中提出了十三項對於英國文化產業具規模性的商品:廣告、古董、建築、工藝、設計、數位遊樂軟體、流行、電影、音樂、表演藝術、大眾出版品、數位軟體、電視與廣播等。(DCMS,1998)後來又在2001年又做了另一次的調查,並且開始做衍生性產品做討論,如古董擴充談論至藝術與古董市場、電影延伸探究影音的區塊(DCMS,2001)。在這份文件也顯示了英國在推動文化產業的不遺餘力,提供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參考的範本。
南非政府也在1998年12月由公部門發表「文化產業成長紀實」(Cultural Industries Growth)做為他們面對文化發展的成果宣示(South Africa Gov.,1998);另外歐盟也在每年固定召開的會議中,針對文化產業等議題做一系列深入的討論,更在2006年的會議中,首次公佈了文化產業在歐洲國家帶動經濟成長的訊息(OPM,2006);美國的文化產業更居全國貿易輸出之冠(UNESCO,2004)。歐美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由政府所主導的文化政策亦協助國內GDP的提高,成為提振國內經濟的成功產業。
在亞洲國家當中一個不容小覷的新興崛起力量--中國大陸,雖然過去歷經文化大革命的摧殘,但是五千年的文化歷史流傳至今,所保留的遺蹟仍是全球數一數二的國家。在各國政府推動文化產業的風潮下,中國大陸也善盡其所擁有的廣大資源,列為政府的首要產業發展計畫之中。
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在我國是新興階段,需要有更多人來關注它、參與它(林曼麗,2004)。政府推動的文化政策有三大方向,分別為人才培育計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計畫、以及文化創意產業藝術計畫;人才培育計畫強調文化創意人才能更專業、培育更多人才,深化及廣化文化創意產業人才;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計畫,除了軟體的設備需要加強外,更選定了全台五個舊的酒廠遺址,做為文化創意發展的基地;最後文化創意業藝術計畫,讓藝術應用於不同的產業技術上,豐富產業產品的內容,提昇國家競爭力。(文建會,2002)
文化產業的推動,必需要再次強調產品本身文化內容的強度,對於每一種不同的文化產品,皆有不同的代表性,不論是以表演文化藝術,或是實物展示陳列,除了上述的五個酒廠舊址是文化創意發展的基地外,也引述文建會前主委陳其南演講時所說:在每一個鄉鎮都能設立一個相對的民眾聚集的空間,將文化活動搬移至此,帶動整個文化活動的發展。(2006)
因此,將每一個文化館發展成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小型基地,有賴於政府、館舍以及代理人的三方配合與努力之下的最終目標。
二、地方文化館相關論述
文化是人們生活的一部份,也是過去的歷程所累積下來的成果,由於中國人自古以來對於祖先和鬼神的崇拜行為,影響了後來人類居住生活共同空間的延伸。以社區居民為例,每當有廟會活動,居民就會不約而同的前往廟宇拜拜,在拜拜的場域裡,除了有傳統戲曲的演出,社區市集的群聚,社區民眾的參與以及熱情的志工指揮附近交通,看見了來自民間不斷發散的熱力,活動本身不需要經過外在力量的約束或推展,也能一直持續不斷的進行循環;這種由居住在社區裡的居民主動參與的力量,亦是社區活力的展現,構成了社區營造的基本精神,而其所聚集的場地,雖然沒有實體的館舍形式產生,卻也構出了「文化生活範圍」的概念。提起社區共同的空間,除了可以是在廟宇之外,也有可能是某個家族的宗祠,或社區裡的公園,甚至有時是由民間文史工作者所提供一個開放式的參觀、聚會地點,這樣的概念形成了地方文化館的雛形,而政府之後所推行的相關計畫,也是依循此雛形來訂定。陳其南在演講時也提到這個計畫的想法:長期的觀察發現,住在非都市區的居民較少於享受充沛的文化資源,倘若我們可以在每一個鄉鎮都能設立一個相對的民眾聚集的空間,將文化活動搬移至此,可帶動整個文化活動的發展、地方特色的型成。 (2006)
文建會對於地方文化館計畫裡所定義的地方文化館為:社區內的閒置公共空間,以重視發揮地方文化特色為任,具有創意與永續經營能力,再依據人文、歷史、藝術、自然及產業等特色,或者透過推展藝文活動、培育、傳承文化人才為主要成立的精神。(文建會,2006)。截至2006年6月,從2002年到2006年累積輔導的館舍共計360所,近幾年來轉至客家事務委員會的有1所,轉至原住民委員會的有3所,另外僅補助一年期純研究及軟體活動規劃類共73所,目前扣除撤銷以及轉至其他部會等的案件,總計輔導263間館舍。(文建會,2006)
對於輔導263所地方文化館的各縣市代理人來說,如何將館舍引領至自我成長、永續經營的理想中,是件相當大的挑戰;在過去五年的輔導過程,雖然有些館舍因社會環境的壓力而不再申請政府的補助,但是代理人仍能透過課程的設計,持續的提供輔導與協助。目前代理人協助輔導地方文化館主要是以開設量身訂做的人才培訓課程、發展特色的整體行銷計畫、專業技術的支援、區域內共同合作、以及與公部門建立行政協調的平台為重要工作內容。
三、「代理人」相關論述
本研究中強調代理人(Agent)是中介者的角色,在尚未談論之前,首先要對於中介者有些基礎的認識。這些中介角色在中介的過程中是相當類似的,甚至在不同的領域裡,將某些中介角色視為同一論述說明,本研究中將視為是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運作模式。以下將這些源自於商業行銷通路裡所闡述的幾個中間角色的做以下的定義及分析(詳見表2):
表2、商業機制下中介對象的分析與定義
中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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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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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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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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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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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他人執行指定項目。
2、不負擔交易上的風險及損失。
3、雙方簽訂定期合約。
4、僅收取代理報酬。
5、最終利益與權利屬於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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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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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化館輔導團、運動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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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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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成或代理他人進行指定項目。
2、不負擔交易上的風險及損失。
3、採用個案式進行。
4、僅收取代理報酬。
5、最終利益與權利屬於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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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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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業務員、保險業務員、圖書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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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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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聘於商業主人,並得代表商業主人辦理經營事務之人。
2、需承擔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
3、與商業主人取得協調。
4、收取薪資報酬。
5、最終利益與權利屬於委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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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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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CEO、C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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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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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僅居中介紹買賣雙方達成目標。
2、收取佣金或介紹費。
3、本身不具商品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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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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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介、
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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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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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公司行號。
2、接受他人委託,授權經營動產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交易行為。
3、收取報酬。
4、對於商品具有分配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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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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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行、證券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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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由上表的整理結果分析,中介角色輔導館舍的運作模式,以代理人較具與現階段發展類似的定位,所以本研究將這個中介的角色定義為「代理人」。故在此,我們將代理人與館舍的關係解釋為:一個團體或個人替館舍執行經營策略為要務,以制訂定期化的契約的模式協助館舍達成目標為目的,應盡的義務及應享的利益歸於館舍所有,從中僅獲取契約明定應得的報酬,而館舍亦無法轉嫁執行上所產生的風險予以此人。
代理人所執行的經營策略可以減少館舍在經營管理、行銷策略上的問題,並整合相關的資源,以提供館舍面對經營問題時擁有更多的備用方案進行轉換,或提早規避風險。由於文化產品有時難以明確被衡量出價值,以英國和在南非的為例,他們主要都強調,文化產品不應以「商業利益」做為主要推展的目標(South Africa Gov.,1998),而該是以文化傳承為其依歸。於是在協助館舍的經營上,代理人除了要克盡職責之外,更要有強烈的文化使命感、責任感做為代理工作時的中心思想,以「非營利性」做為構成代理團體的宗旨。依據統計,目前各縣市的代理人皆由非營利組織所組成(台灣社區培力學會,2006),乃是因為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及任務較適合協助館舍的發展,本研究也建議未來館舍尋找代理人時,能以非營利組織為首要對象。
參、研究過程
2002年由文建會所提出的六年期「地方文化館計畫」,希望建構鄉鎮級的地方展演中心,活絡民間文化為主要目標。為了協助館舍的輔導工作,依規定在各縣市分別設立了推動小組與輔導團。主要仍希望透過這樣的運作機制,讓館舍能夠具有永續經營的能力。目前在行政部門、館舍、代理人的大力推動之下,和消費者之間形成了一個互動密切的四角關係,如下圖所示:
政府在經過審理館舍所提出申請計畫後,同時給予館舍及代理人經費,一方面補助館舍從事
圖2、現階段政府、館舍、消費者及代理人的關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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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展文化活動的軟、硬體設施,另一方面代理人依照需求,進行人才培育、專業支援、區域合作、行政協調等工作。代理人在面對消費者市場,也針對不同館舍的性質,區隔目標市場,將相類似的館舍,或者是差異性較大的館舍設計適宜的行銷組合策略,而極為特殊的是,目前大部分的館舍與消費者間的互動關係是不明確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的館舍對於自身的定位及目標客層不夠清楚,也欠缺專業者的協助進行具體的分析與確認。此外,消費者對於政府行政部門透過民意代表進行對於館舍的監督,以促使資源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當館舍與政府間,因為理念和想法的不同而造成誤會與衝突時,代理人居中進行協調,讓彼此之間能尋求最佳化的解決方式,可視為代理人的仲裁角色。
依據問卷及訪談紀錄顯示,目前館舍在營運上最嚴重也是最普遍的二個問題是來自於人員以及經費等兩大問題。為了解決館舍籌措經費的問題,政府部門的補助計畫可供申請外,企業團體也是代理人替館舍爭取資源的最佳選擇,企業為了塑造企業公益形象及降低稅賦等因素,成立了與教育、文化等相關的基金會,提供民間對於文教經費上的支出;而代理人更應善用其中介者的角色,進行藝文和企業結合的服務,解決了經費上的問題;目前有許多一人經營館舍的問題也構成了進行計畫時,人員負荷過重的因素,雖然一人館的狀況並不會因為有無資源的挹注而產生具大的影響,一位代理人建議:在每一個縣市透過輔導團進行推動工作,讓館舍之間形成緊密的聯絡網,彼此建立不同的專長領域,互相協助,形成緊密的人才,雖然不能解決館舍管理的人數,卻可以透過分享及交流、傳承的經驗,還是可以達成這個效果的。(中輔2202)。
志工的投入可能有助於館舍人員不足的問題,志工的投入要先給予正確概念:文化館和工廠或是百貨專櫃有所不同之處,是因為在館的人員必需善於應用工作專業知識之外,更要比一般的服務業更有服務熱忱與犧牲貢獻的精神;代理人可以針對各館設計不同的人才培訓課程,如:志工服務、數位科技的運用、文化人才的紮根等等,讓更多的人,進入館舍服務;不過有一點要注意,館舍雖然號召了一群在地志工駐館服務,但是因為這些志工並不直接參與館舍的運作,更沒有實際經營的決定權與管理權,更要謹慎的運用志工,共同擴展文化事業。代理人面對各種館舍的不同需求以及管理人員的性質做不同的培育機制,對於代理人來說是一項相當大的任務,代理人必需熟知各館舍的特質,必需要長時間和館舍進行接觸,保持良好的互動;本研究於95年6月到7月間針對全國25縣市地方文化館相關行政人員、輔導團中隨機挑選出30人進行抽樣式問卷調查(其中回收20份有效問卷,回收率66%)。
這份問卷主要是針對目前從事代理人工作的文化相關事業從業人員進行調查,主要是希望透過這份調查,找出代理人對於自我的角色定位的認知,以及針對代理人的功能任務是否能夠協助館舍營運等問題進行探討。依據所回收的問卷顯示,代理人的職務工作屬性不會因為性別上的差異,造成業務上的推動有所阻礙。代理人跟館舍的熟悉度可以決定彼此合作的默契,人員的汰換率頻繁反而會造成館舍與代理人不斷處於適應與謀合期,無法溝通與傳承問題暴露出現階段的缺陷,另一方面,經由問卷調查中取得的工作年資資料也顯示,受訪者有八成的人工作未達三年,暫時假設代理人無法延續與其工作內容係因為他對於應該扮演的角色定位以及功能任務不明確而所造成的現象。
表3、受訪者年資
◆從事地方文化館輔導的工作年資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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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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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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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未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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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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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未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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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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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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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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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代理人輔導館舍時,都會針對館舍的基本資料、目前現況進行評估分析,用以適當的方式進行館舍經營的類別以及策略的擬定,在大部份輔導的館舍中,他們認為館舍較常面臨的問題是人才培育及行銷企劃,佔40%;為了解決地方文化館人才培育的問題,受訪者建議:代理人可以效法社造員的做法,從社區挖掘人才、透過相關的課程教授基本觀念,從學員到行動講師的培育模式,有助於解決人才流失的問題。(北1105)
代理人對於經營地方文化館的館舍人員而言,首先要先找出館舍的問題,才能對症下藥,由於館舍的規模、種類及成立目的不盡相同,政府單位審慎評估補助的館舍是否符合地方文化館的基本精神,然而齊頭式的審查補助方代也在96年的計畫修正為縣市層級應予與分級分類的方式進行補助(文建會,2006),代理人應在此時主動協助縣市(政府)文化局進行分級分類的建議,另一方面協助館舍在申請補助時能依據分類方式,適當的提出計畫方案。代理人依其對於館舍的認知以及經營的困難度,提出分級分類的依據,一方面除了可以協助政府外,更可以讓館舍找到自己的定位,透過分類之後的結果,找尋館舍的目標市場,並著手設計關於不同領域中不同的行銷模式以及行銷組合,再透過專家的引進館舍診斷,針對不同的議題提供諮詢的服務。
表4、館舍面臨問題
◆目前輔導的館舍所遭遇的問題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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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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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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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企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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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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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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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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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舍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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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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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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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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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業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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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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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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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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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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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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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文化館的分類依據有助於釐清各館舍之間的屬性,提供代理人一個可依循的資訊,供其安排專家學者進駐診斷,除了可以解決館舍目前面臨經營的困難部份,也可以解決行政部門資源不當分配的窘境。(中行2102)
前述的文獻回顧中,初步定義代理人對於館舍之間的角色定位為中介者、仲裁者及陪伴著,由以上的分析後我們為代理人的定義有一個明確的目標:在中介者的扮演上,代理人除了代替政府輔導館舍的人才培育及行政調整等事宜外,更可以擔任館舍與企業間的平台。為了將館舍引領至自我成長、永續經營的理想中,代理人應長期成為館舍最佳的陪伴者,並以滾動修正的方式,進行館舍診斷,一同解決館舍的問題;由於在中介與陪伴的過程中,館舍與外界也有謀合時期,代理人更應該發揮其仲裁者的角色,替館舍解決政府的補助或與企業的合作中所產生的疑慮。如此,源自於商業機制下的代理人功能,實行於地方文化館的輔導中,也明確了定義了代理人具有中介者、陪伴者及仲裁的角色定位。
表5、代理人的功能任務
◆代理人輔導館舍的功能任務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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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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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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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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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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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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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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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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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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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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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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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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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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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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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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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代理人對於角色定位已明確的定為為中介者、仲裁者及陪伴者,然而在其功能任務上,透過問卷的調查中,專家轉介、資訊提供、行政協調、文化智庫為前四要項,一位輔導館舍的代理人也建議:地方文化館不應以參觀人數做為指標性評量項目,代理人可以協助館舍設計軟性活動,充實社區文化內容,也正因為文化無法衡量它的價值,更需要代理人尋找各方資源,資源不見得是以實際的金錢援助,有時提供展演的場域亦是很好的方式。(東輔4201)
本研究中,初步將代理人的功能任務做定義之後,透過文獻的分析與研究的過程中,為其功能任務因其所產生的角色定位做一個結論:代理人因為中介的角色,具有溝通協調及資源配置的功能;因為仲裁的角色而必需具備衝突管理的功能;最後在陪伴的角色上,則需要扮演好輔導培力的功能。
代理人對於館舍未來的發展應著重於擁有自給自足、永續經營的能力,政府長期的補貼政策反而會造成國內經濟的負成長的現象,然而,代理人透過活動及聯盟的方式進行跨組織之間的合作,幾位代理人也提供了實務上的建議:以都會型縣市的特色而言,應著重在社群民眾對地方館舍的認同與興趣,建置一個以社區博物館的觀念出發,發展社區博物館,使館舍提高參觀價值及能量。(南行3103)而代理人可協助館舍進行整體性宣傳,儘量鼓勵館舍間互動與合作,結合社區組織,產生地方共識。(北輔1202)
表6、促成合作的方式
◆代理人如何促成社區組織、企業團體、專業團隊與地方文化館之間的合作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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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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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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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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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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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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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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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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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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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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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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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即便未來在沒有經費的補助下,代理人們配合現階段教育政策的施實,與學校合作,以館舍空間與內容成為鄉土教育的最佳學習場域,讓原本就居住在社區的學童,更能了解該地的特色,也提供了假日親子學習的理想場域。一位受訪的代理人,也對於未來沒有任何資源的投入時,給予建議:地方文化館後續在政府無法支援時,代理人應協助其有能力自給自足並朝向永續發展的可能,對於經營有困難的館舍,應視其狀況,深入研商診斷後,若有礙難執行處,該有協助其轉型的能力。(北行1104)
表10、未來館舍營運的建議
◆未來在沒有經費的補助下,應如何協助館舍繼續營運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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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舍家族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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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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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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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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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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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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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舍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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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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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重鄉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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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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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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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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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代理人透過長期的陪伴輔導,能夠適時適當及適切的告訴館舍經營的目標方向及實作方法,並且整合手上的資源,完成一個良好的通路循環,勢必可以讓原本就不擅於行銷的館舍的人員可以繼續展現他們對於文化的專業領域上得卓越表現,甚至是對於體質不良的館舍,提早協助其轉型,不再浪費更多的資源投入其中。於是在代理人從事具體的實務工作上,我們可以發現代理人在促成地方合作的機制上,有異業結盟的促成、整體行銷的規劃及社區人才的培育等重要任務。
肆、結論與建議
普及全台各地的地方文化館的價值是藉著透過現有的閒置空間,讓當地居民在公民美學及社會教育長期推展的氛圍下,以潛移默化的方式落實藝文活動、回顧歷史風貌、及傳承社區產業。文化是人們生活的一部份,也是過去的歷程所累積下來的成果;雖然在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上台灣較慢起步,但在過去台灣曾為全球生產競爭力的第四名的驚人成果而言,只要透過代理人在政府、館舍、以及消費者之間提供健全的發展機制,假以時日,台灣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上,也能夠再度迎頭趕上。
由於現階段文化產業屬於相對弱勢的產業,政府除了必需要加以補助之外,也應建立消費者對於文化消費的能力與認同,不能以商業的眼光看待,而扼殺了豐富的文化特色產業;代理人要善加扮演在與政府、與館舍及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
代理人有了明確的定位,就可以設計具體的方法針對館舍的經營管理上的協助,透過異業結盟的促成、整體行銷的規劃、社區人才的培育等功能,以增加館舍裡文化產業的附加價值。在未來的階段,則是以改變目前政府、館舍、消費者與代理人的四角關係為主,讓政府對於館舍不再進行補貼政策(許景翔,2001),改以管考認證的運作機制,以充份發揮代理人輔導培力、溝通協調、衝突管理、資源配置的功能。
圖3、未來政府、館舍、消費者及代理人的關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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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對於未來代理人在縣市地方文化產業合作機制上有些建議:館舍能夠擁有永續經營管理的能力之後,政府應停止挹注資源,由讓代理人成為館舍的諮詢顧問,建立互利共生的「生命共同體」,並透過消費者市場掌握消費資訊後,適宜的替館舍推展整合型行銷計畫,給予包羅萬象的文化產業提供更多的行銷方式,促使消費者有更多的消費機會;為了讓文化產業得以進入競爭市場,成為主流商品,政府將不提供補貼的措施,而以管考與認證館舍,監督代理人與消費者的消費循環,僅適時的在失調時,利用法令規範,以穩定市場平衡,讓文化產業得以建立在健全的市場機制中。
本研究是以探討以代理人在縣市地方文化產業合作的媒合機制,在往後的研究可透過更多的資料收集及文獻分析探討各縣市代理人協助文化產業的模式,特別是針對地方文化館計畫的部份,以歸納出適合於不同類型的館舍,一個能夠永續經營的合作機制。
伍、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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