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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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名稱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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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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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文化與創意產業發展及提昇文化與創意產業學術研究水準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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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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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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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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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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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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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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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為政府有關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對話與交流的平台和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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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訓、推廣及執行文化與創意產業學術及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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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辦文化與創意產業論壇和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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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版文化與創意產業研究期刊與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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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接與舉辦與文化及創意產業相關之政府、民間等公私部門所委託或公開招標之各項專案,其範圍包括法政學類、商學類、傳播學類、理學類、藝術學類、衛生學類、教育學類、工學類、農學類、醫學類、醫藥學類BOT及其他業種業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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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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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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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各該受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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