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本部落居民係指:戶籍及出生地在司馬庫斯者;或受法律認可之婚姻關係進住司馬庫斯者。若戶籍在司馬庫斯但離開部落很久之後回來,也必須認同司馬庫斯,願意遵守部落公約,成為部落居民。
第二條 本公約為司馬庫斯部落居民為部落之永續發展共同討論訂定,適用於部落全體居民。
土地
第三條 為維持部落之主體性,部落土地不得買賣、租用、轉讓給非部落居民,亦禁止和非部落居民以合夥投資的方式經營部落土地。(違反者其車子、水管、電桿禁止通過部落內其他居民的土地及農路)。
第四條 部落土地(不論私人或公有),非經部落共同討論規劃許可。不得大規模的變動使用或開挖,以避免土石流或坍塌等災害發生。
文化生態
第一條 凡司馬庫斯部落居民皆有保護司馬庫斯傳統領域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條 司馬庫斯傳統領域及生態資源的經營管理方式須考量保育的立場,同時經部落共同討論決議,不得任意破壞及取用。
第三條 部落居民透過祖先的生態智慧及現代的生態科學知識,合理的使用、採集、狩獵傳統領域的動植物資源,非部落居民進入司馬庫斯傳統領域採集或狩獵須經部落居民許可。
第四條 水資源為世代子孫共有,因此水資源之利用,除部落居民集體規劃之管線及現有家戶、農用之配管外,不得任意接管取用或買賣。
第五條 住家附近禁止畜養豬、牛、或其他牲畜等對環境衛生有礙的事業,須遠離住家,且排放物以不污染土地及水源為原則。
第六條 住家、民宿、或各事業等排放水之排放須處理完備,不得影響部落環境整潔衛生。
第七條 部落的建築(公共設施、房屋等),必須有傳統Tayal文化風格。
部落秩序
第八條 嫁出去的女兒在Tayal的傳統律法GaGa中已非部落居民,不可帶其夫家到部落經營投資,若因生活困難投靠父母及家人,須經部落共同許可並遵守部落的規範。
第九條 不論外地人或部落居民,若有危害部落安寧、暴力、恐嚇、欺壓等行為,將循法律途徑報警處理。
第十條 在部落的經營活動(民宿、餐飲、攤販等觀光相關事業等),要有一定比例撥付部落發展基金,以落實部落關懷、照顧、感恩、永續發展的機制。細則依部落公約管理委員會制訂執行。
第十一條 部落內的公共建設,如因人為因素破壞,肇事者須賠償損失並恢復原狀,並提報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二條 部落禁止播放高分貝聲響,例如:卡拉OK、擴音器等。如播放聲響影響他人安寧,將強制促其安裝標準隔音設備。
第十三條 除了重大節慶,晚上十點過後,勿過度喧嘩,以維持部落安寧。
第十四條 為維持部落居民及遊客安全及環境安寧,禁止在部落開槍試靶,夜晚更是絕對禁止。
第十五條 除了原住民農產品製酒,不得在部落販售其他酒類;法律規定之違禁品(例如:毒品等)亦不得進入部落。
附則
第十六條 本部落公約經部落居民同意後施行,如有異議需經部落全體居民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召開部落居民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討論同意後更改之。
第十七條 本公約由部落各戶戶長擔任部落公約管理委員組織部落公約管理委員會制訂細則並管理督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