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少年輔導委員會工作明細表(修正本)
中華民國85年11月4日(85)投府警刑字第151672號函實施
中華民國90年7月23日(90)投府警少字第9011921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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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明細表依行政院六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臺六六教字第一○二一七號函核定「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內政部警政署九十年二月十二日頒行「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手冊」規定訂定。
二、 為加強對本縣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工作,輔導少年從善向上,成立本縣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警察、教育、社會、衛生、新聞、司法、青年救國團團委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社團或專家學者組成,負責輔導少年工作之協調執行事項。
三、 本會人員之組織編制:
(一)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四人,由副縣長、警察局長、教育局長、社會局長擔任;其餘組成單位之主管或專家學者為委員。
(二)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主管少年業務之副局長擔任;副總幹事二人,由警察局少年隊長及副隊長擔任;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有關單位適當人員擔任,必要時並得酌聘專任幹事。
四、 各組成單位職掌如下:
(一) 救國團南投縣團委會:
1. 關於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親子教育、成長教育、兩性教育、法律教育之辦理。
2. 關於青少年身心健康之假日休閒、團體諮商活動的規劃及辦理。
3. 協辦輔導少年工作事項。
(二) 南投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1.關於少年反抗家庭學校之調查處理事項。
2.協辦少年反抗社會秩序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南投縣政府教育局:
關於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及少年失學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南投縣政府社會局:
1.關於少年失業之輔導事項。
2.關於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少年資料調查及輔導事項。
(五)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關於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之治療事項。
(六)南投縣政府新聞局:
1.關於有害少年心理健康報導之協調改進事項。
2.少年輔導工作新聞發布事項。
(七)警察機關:
1.警察局:
(1)關於少年違反社會秩序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之調查取締。
(2)編造預算事項。
(3)少年個別輔導工作之協調執行事項。
(4)輔導資料之整理及會議紀錄。
(5)督導所屬警察單位輔導工作之執行。
(6)本會協調連繫事項。
(7)其他有關警察業務事項。
2.警察分局:
(1)少年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反抗社會秩序之勸導及取締。
(2)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組織之調查取締。
(3)關於輔導少年對象資料調查事項。
(4)督導分駐(派出)所輔導工作之執行。
(5)執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工作。
(6)以警察分局為單元,成立「少年輔導組」負責少年輔導員之聯繫協調事宜,加強輔導少年工作。並邀請鄉、鎮、市長、代表會、團委會、婦聯會及中等學校校長等有關人員,由分局長擔任召集人,每三個月舉行會報乙次,會報紀錄應報本會備查。
3.警察分駐(派出)所:
(1)關於應輔導少年之提報事項。
(2)關於警察機關輔導之少年執行事項。
五、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妥善輔導:
(一) 受刑事、管訓或其他處分完畢而在失學、失業、失養中者。
(二) 經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該少年嚴加管教者。
(三) 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因無法管教,經其委託代為管教者。
(四) 其他認有輔導必要者。
六、 本會之輔導事項,以左列各款為範圍:
(一) 少年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事項。
(二) 少年失學、失業或不務正業事項。
(三) 少年反抗家庭、學校及社會秩序事項。
(四) 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事項。
(五) 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事項。
(六) 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之治療事項。
(七) 大眾傳播媒體有害少年心理健康報導之協助改進事項。
(八) 其他應行輔導事項。
七、 本會輔導工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 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糾正,由教育機關主辦,警察機關、青年救國團協辦;少年經常逃家在外遊蕩之處理,由警察機關主辦,教育機關、青年救國團協辦。
(二) 少年失學之輔導就學,由教育機關主辦;少年失業之輔導就業,由社會機關主辦,警察機關、青年救國團協辦。
(三) 在學或社會少年反抗家庭、學校之糾正,由教育、警察機關主辦,青年救國團協辦。
(四) 少年反抗社會秩序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之處理,由警察、教育機關主辦,青年救國團協辦。
(五) 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之救助,由社會機關主辦,警察機關、青年救國團協辦。
(六) 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之治療,由衛生機關主辦。
(七) 大眾傳播媒體有害少年心理健康報導之協調改進,由新聞機關主辦。
(八) 其他有關少年應行輔導事項,視其情節性質,經少年輔導委員會之決議,由組成之有關機關分別辦理之。
八、 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本會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之。
九、 關於少年輔導事項,如無法執行或執行顯有困難者,經本會之決議,由主辦單位循行政體系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解決之。
十、 本會會議之舉行:
(一) 委員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協調會議一次。
(二) 幹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得併委員會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決定事項,得先執行,補提委員會議追認,俾利有時效性議案研商、策進。
十一、本會所需之經費,由縣政府在警察局編列預算,以利輔導少年工作之推展。
十二、本會輔導少年工作個案資料,應妥善保密,不得外洩發布新聞。
十三、本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為少年輔導員,協助警察機關從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工作。
十四、少年輔導員若干人,由本會致送聘書,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少年輔導員為義務職,其工作辛勞或貢獻卓著者,少年輔導委員會應致送獎狀、紀念品,或予以適當之表揚。
十五、本會為擴大輔導績效,於寒(暑)假期間,得增聘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若干人,擔任個別輔導少年工作,酌予津貼交通費、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