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傷殘協進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制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修正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南投縣傷殘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傷殘者自立
自強適應社會生活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址於南投縣,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殘障者適應社會活動。
二、結合社會大眾發揮濟困扶危精神。
三、協助殘障者就業、就學。
四、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政令及活動。
五、辦理各項殘障公益性活動。
【 第 二 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領有殘障手冊者,贊同本會宗旨,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二、愛心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之非殘障人士,誠摯奉獻愛心服務身
心障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並贊助經費壹
仟元以上者,得為本會愛心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非籍設本縣年滿二十歲柳有殘障手冊者,贊同本
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得
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由公司行號或團體組織願以團體名義加入本會,
每年固定繳伍仟元以上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本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
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繳納會費不退還。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及選舉權,入會滿六個月有被選舉
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愛心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
舉及被選舉權。
第十 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
第十 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行
職。監事會為監事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任期三年,選舉
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 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期職務如下:
一、制定及修正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會員費(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 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
事會監事會。
理事遇有出缺時,依法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同時選出後補理
事三人、監事一人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 五條 理事會議職務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決議案。
二、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三、審定會員(代表)資格。
四、擬定年度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選舉或罷免理事長、理事。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 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
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大會及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
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十 七條 監事會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務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年度計畫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 八條 本會監事應選三名,再由監事推選常務監事一人為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會議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
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十 九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會議之日計算。
第二 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職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會議通過聘免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但總
幹事之解聘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小組或內部組織,其組織減則由理事長開會擬定之,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
理事長之任期相同。
【 第 四 章 會議 】
第二十四條 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召集臨時緊急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五分之一以
上之申請及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每一人限代一人為主。
第二十六條 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
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與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與團體之解散。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辦臨時會議。
舉辦臨時理監事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監事過半之出席多
數同意之。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經費 】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由會員繳常年會費三百元。每年九月之後入會者,常年會費減半。
二、入會費二百元。
三、其他樂捐收入。
四、事業費。
五、由主管機關贊助及補助費。
六、基金之孳息金。既繳之捐款不退還。
第三 十條 本會以國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每年度前二個月由理事會議編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提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議
編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提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