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中縣喜樂文化推廣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中縣喜樂文化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喜樂」文化,喜悅的心畫個充滿智慧的歡喜圓,思學終身,略盡綿薄清風之力搭建愛心橋,關懷社會服務工作,與大眾分享身、心、意、靈的喜樂,在生命這座豐盛的花園裡,建構社會福利資訊交流中心與聯繫平台,協助婦女、殘障朋友、老人、兒少,做社會服務工作。開啟一扇健康與關懷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的對話窗口,務使達到往下紮根,全民發展為目的。
〝位育〞取《中庸》〝天地位焉,萬物育焉〞,含生長創造之意。「位」字在古老的時代和「立」字是相通的。「立」字的造型真漂亮!一個人,將雙腳虔誠地踩在大地上,那就是位置了。你有沒有位子?山因在其位而成其堅拔,海因在其位而成其深邃,風因有它的位向而呼嘯成陣,成為一個人,讓我們在宇宙間找到自己立身的譜系,讓我們肯定自己,用專業繼續延續,以喜悅為圓心,以熱忱為半徑,站在朗朗乾坤之間,以雙腳踏定之處,將生命輻射成美好的光熱。
「喜樂」文化以喜悅的心畫個充滿智慧的歡喜圓,思學終身,略盡綿薄清風之力搭建愛心橋,關懷社會服務工作,與大眾分享身、心、意、靈的喜樂,在生命這座豐盛的花園裡,建構社會福利資訊交流中心與聯繫平台。
喜樂前身為台中縣世界土風舞協會,幹部以運動舞蹈為專業,辦理推廣、研究、統合、指導運動與舞蹈技能為工作;並舉辦各種團康及文藝服務訓練、講習、成長課程、觀摩、義演、愛心關懷、輪椅舞團培訓等各種訓練及講習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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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徽〞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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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以台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方,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左:
1、
辦理社區關懷與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及縣府業務之配合與協辦事項。
2、 推廣、研究、整合運動與舞蹈技能;並舉辦各種團康及文藝服務訓練、講習、成長課程、觀摩、義演、愛心關懷、輪椅舞團培訓等各種訓練及講習等事項。
3、 運動養生、關懷社區弱勢族群,迎向陽光,建構兩性平權的、友善的社會環境。
4、 邀請各社區團隊、志工團體、成長社團、領導幹部、老師、及學有專精的專業人員,舉辦研習、觀摩、藝文講座(談)等…,提昇個人知能,實現終身學習。
5、 成立志工服務隊,服務社區老人、婦女、外籍新娘、青少年、兒童以及殘障朋友、志工帶動培訓。
6、 加強國際運動、文化交流,建立國民外交。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1、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認同本會理念,品行端正,思想純正資格者。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3、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會員,並將會員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
2、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3、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當年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大會)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 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席
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
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
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任之,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會、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 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
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
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事會、監事會舉行會議時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
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
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 、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贊助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非營業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劃(工
作報告)及預(決)算報告,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91年6月26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一次修訂日期為96年1月14日。
成立:91年5月5日(舞蹈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