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組織級職權 ♦ ♦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率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名額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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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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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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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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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決入會費、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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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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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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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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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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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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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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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倘有通訊選舉之必要者,則再行增列「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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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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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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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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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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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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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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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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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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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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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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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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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核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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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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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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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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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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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隔屆得再當選;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隔屆當選不在此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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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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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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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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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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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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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職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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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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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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