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青壹字第096010001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青壹字第096010008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青壹字第0970100043號令修訂
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青年開創事業,創造工作機會,促進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輔導青年創業之行業包括農工生產事業及服務業,其不輔導行業表列如附表一。 |
三、本會輔導創業青年,以創業前輔導與創業後輔導並重,其輔導事項如左:
- 青年創業之諮詢輔導蒐集創業有關之產業發展趨勢與市場動態,並提供相關創業輔導服務資訊。
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申辦資訊及相關服務。
- 青年創業之資金輔導
1. 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及其他有關機關銀行籌撥專款,辦理青年創業資金低利貸款。
2. 洽請承辦青創貸款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青年創業貸款。
- 青年創業之經營管理輔導 辦理事業經營及技術知能相關輔導活動。
提供有利創業環境,協助事業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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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創業輔導之青年應具備條件如左:
-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工作經驗,或受過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者。
- 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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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創業資金輔導,除須符合前條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左列條件規定:
- 個人條件:
(1) 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且不得有經營其他事業或有其他任職情事者。具博士、碩士班研究生及進修推廣部或在職專班學生之身分,不視為任職之情事。
(2) 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
(3) 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但所創事業無須辦理登記者,不得超過自籌資金。
(4) 夫妻共創同一事業者限由一方提出申請,其出資額可合併計算。
- 事業體條件:
(1) 除有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原始設立登記未超過三年,且具實際經營事實之農工生產事業或服務業。
(2) 須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行業其申請人(等)所登記之出資額應佔該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3) 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仍應符合本要點四及五之規定,且應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他出資人申請貸款投資,並負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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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青年創業輔導貸款,由申請人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並檢具各項應備書件如附表二,以個人身分,向所選定之承辦銀行提出申請。 |
七、青年創業輔導貸款分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二種,其貸款期限與還款方式如左:
- 無擔保貸款期限六年,含本金寬限期一年。寬限期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擔保貸款期限十年,含本金寬限期三年。寬限期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所提供之擔保品耐用年限如未達十年者,得以其實際耐用年限作為擔保貸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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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青年創業輔導貸款,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其中,無擔 保貸款每人每次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同一事業體貸款總額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部分,不得高於新台幣三百萬元。 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得不受前項限制,其中無擔保貸款部分為每人每次最高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
九、申請擔保貸款者,應提供十足抵押品;申請無擔保貸款者,依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送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八成之信用保證。 |
十、青年創業輔導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二五機動計息,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應按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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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本項貸款案件,若遇本會修正本要點有關貸款利率規定,則其貸款利率以承辦銀行撥貸時所實施之利率規定為準。 |
十二、青年創業輔導貸款應用於所創事業之資本性及與營業直接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 |
十三、貸款銀行之選擇,以申請創業貸款青年所經營之事業所在地為原則,由該申請人自行選定,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同一申請人,不得重複申請貸款,一經查獲重複獲貸,則取消其優惠利率,並由承辦銀行收回貸款本息。 |
十四、青年創業貸款所需資金,由行政院經建會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與承辦銀行共同出資搭配辦理。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之年度貸放總額度,以本會於各該年度所籌措之資金額度為限。當資金用罄時,承辦銀行得暫停受理創業輔導貸款之申請。 |
十五、申請人取得創業貸款資金後,應按照創業計畫實施,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或在獲得貸款後二年內未專職經營所創事業,承辦銀行應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七向借款人追溯補繳利息,並應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申請人應檢送之有關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所提創業計畫書有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在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請資格;獲貸款後撤銷其許可,並由銀行依前項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並依法究辦。 |
十六、貸款青年逾期未還款者,貸款銀行應參照各銀行逾期放款催收規定及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並將其逾期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其已清償者,由貸款銀行將其逾期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該紀錄。 |
十七、同一事業於首次獲得青年創業輔導貸款,輔導營業滿六個月後,如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原申請人及符合本要點四及五規定且仍於同一事業服務之原負責人或原出資人,得就本要點第八點所定同一事業申貸案件最高貸款總額度範圍內尚未申貸部分,依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且不超過登記出資額,於首次獲貸後三年內,每次獲貸屆滿六個月後,依規定繼續向原承辦銀行提出申貸。 申請續貸時,應將前各次獲貸金額於原申請人名義下辦妥事業增資登記,並提出前各次申請人之青創貸款償還記錄表;所增加出資額不得用於所創企業原股權之轉移或申請人原投入資本之回收。 前各次獲貸金額與本次續貸申貸金額合計數,不得超過扣除獲貸增資部分之登記出資額,且本次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人本次擬增加之登記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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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加強青年創業後之輔導,其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
十九、為加強對各地區創業青年之聯繫服務,本會得遴聘創業青年榮譽輔導員,籌設青年創業輔導網;其設置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
二十、青年創業輔導貸款,除依本要點外,並依照中美基金青年創業輔導貸款要點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
廿一、辦理本項貸款之銀行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銀行得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