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社會團務義務工作同志榮譽表彰頒授要點
總團部78.2.9.(78)青社字第0二七九號函頒佈 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總團部83.8.16.(83)青社字第O二七九號函修訂 八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總團部85.7.8.(85)青社字第一五八六號函修訂 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總團部88.6.15.(88)青社字第0九七一號函修訂 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壹、頒授對象:
社會團務鄉鎮市區團委會、工商青年服務隊、真善美聯誼會之義工同志。
貳、獎章類別:
(一)服務獎章
(二)勞績獎章
(三)幼獅榮譽獎章
以上由總團部頒授
三、頒授條件:
(一)服務獎章:
1.擔任本團社會團務義工滿二年以上,且參與活動服務績效良好
者,由總團部頒授各級獎章,名額由總團部就各縣市服務績效及義工總人數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分配由各縣市自行審定報請總團部頒授獎章。
2.獎章頒授之年資規定如下:(曾獲頒各等獎章者,則頒授上一等
獎章)
五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二年以上者。
四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四年以上者。
三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六年以上者。
二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八年以上者。
一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十年以上者。
特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
(二)勞績獎章:
擔任本團社會團務義工滿五年以上,現仍繼續服務,表現優異者,獎章頒授之條件規定如下:
五等勞績獎章:服務滿五年以上,不滿十年,且已獲頒四等服務
獎章者。
四等勞績獎章:服務滿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且已獲頒三等服
務獎章者。
三等勞績獎章:服務滿十五年以上,不滿二十年,且已獲頒二等
服務獎章者。
二等勞績獎章:服務滿二十年以上,不滿二十五年,且已獲頒一
等服務獎章者。
一等勞績獎章: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不滿三十年。且已獲頒特
等服務獎章者。
特等勞績獎章:服務滿三十年以上,且已獲頒特等服務獎章者。
榮譽狀暨金質榮譽獎章:服務三十五年以上,且已獲頒特等服務
獎章者。
(三)幼獅榮譽獎章:
義工同志參與團務工作,成效卓著,其貢獻經評定有助增進全團榮
譽及形象者。
四、申請時間及地點:
各類獎章之申請時間為每年八月,向所屬基層團務組織申請。
五、申請獎章證明文件之規定:
(一)服務獎章:授權由縣市團委會依分配名額自行審查決定之。
(二)勞績獎章:總團部頒發之義工同志聘書及服務獎章證書。
(三)幼獅榮譽獎章:需備具體之資料,如獎狀(牌)、感謝狀(牌),傳播媒體之報導資料及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等。
六、申請程序:
各類獎章由各基層團務組織將候選人之審議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影本),並繕造初審名冊送縣市團委會參加初審,合格者再轉送總團部。
七、評審程序:
(一)各類獎章申請人應親自填寫申請表格送各基層團務組織審核後
報送所屬縣市團委會。
(二)一至五等服務獎章由縣市團委會聘請指導委員或諮詢委員組成
評審小組辦理,核定後報總團部備查。
(三)特等服務獎章、勞績獎章、榮譽狀、幼獅榮譽獎章由縣市團委會聘請指導委員或諮詢委員組成評審小組辦理初審後,報請總團部,由總團部組成決審小組核定。
八、頒授時間與單位:
獲得各類獎章之義工,由總團部或委由縣市團委會於每年團慶時頒
授表揚。
九、附則:
本要點奉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