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的發展趨勢
作者:張英陣
現任: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
公民社會研究中心主任
志願服務雖然存在於從古自今的中外社會,但是世界各國政府積極推展志願服務大概是從2001年「國際志工年」開始。我國也在2001年1月通過「志願服務法」,成為世界各國少數頒定志願服務法的國家,也可窺見我國推展志願服務的企圖心。然而,志願服務法畢竟是宣示一些原則,以及一些志工管理的規範。為了落實志願服務法,我們除了須確認志願服務的意義之外,我們也需了解當前國際間推展志願服務的趨勢。
所謂志工是指那些本者志願服務的精神(volunteerism),不計有形的報酬(tangible gain)而實際付出時間、財物、勞力和知能來協助他人者。也有學者特別強調,志工是因為了解社會的需求,進而實際付出行動以善盡社會責任。特別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投入志願服務工作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這不僅是一種國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也是一種社會責任。此定義有四個重要特質(Ellis & Weisbord, Noyes, 1991):
一、選擇:強調志願服務的自由意志。
二、社會責任:志願服務是有利於他人的。
三、不計較金錢報酬: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報酬而從事利他的活動。
四、不是義務:志願服務不是依法必然要做的事。
就國外的發展來看,英國政府過去這幾年來非常積極尋求與志願性部門(非營利部門)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服務。英國首相辦公室唐寧街政策研究室(Downing Street Policy Unit)的 GeoffMulgan (2000)認為諸多合作關係中,以促成並改善志願服務最重要。在英國,志願服務和參與社區活動是「公民權」(citizenship)概念的核心,也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即使是建構英國福利國家的貝佛里奇(Beveridge)也非常強調志願性行動(voluntaryaction)的重要性。
對英國人來說,志願服務基本上是一種社區參與。參與的方式可以是「正式的志願服務」(formal volunteering),亦即透過正式組織,如各種形式的志願性組織、政府機構、或企業提供服務;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志願服務」「informal volunteering」,不經由組織,個人本身無酬為他人服務;當然也可以是人與人之間彼此相互的協助(self-help)。同時,參與的方式可以是參加倡導工作、遊說、甚至反對政府當局的政策,都是在民主社會中參與志願服務的重要工作(Active Community Unit, 1999)。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