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有垣/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 教授
參、社會企業的類型
台灣的社會企業組織類型頗為多樣,大致可區分為五種類型:(1) 積極性就業促進型;(2) 地方社區發展型;(3) 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型;(4) 公益創投的獨立企業型;(5) 社會合作社。以下分別就這五類社會企業的組織特質及實際的例子作一敘述。
一、積極性就業促進型社會企業
在台灣,第一種最常見與盛行的社會企業組織即是以「工作整合」(work integration)為特色,或另稱之為「積極性就業促進的社會事業」(Affirmative businesses)。此類社會企業極為關切那些被社會排除的弱勢團體(尤其是身心障礙者),因此藉由提供工作給這些人們,使之整合入勞動力市場(O’Hara, 2001; Boschee, 2003)。多數這一類型的社會企業是由身心障礙者領域的志願性、非營利組織所經營,他們設立工作坊或庇護工場以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機會。雖然這類組織在社會事業的經營手法上已具備相當的商業取向,然而他們依舊相當程度依賴政府的直接或間接的支持。經營這類社會事業的NPOs,其年度經費是結合了政府的補助款、社會大眾捐贈以及營業利潤。
這種就業促進模式強調為智障者、肢障者、女性、原住民,以及經濟或教育方面的弱勢者提供職業訓練、工作機會、提供一般市場水平的工資,以及輔導創業,已逐漸被愈來愈多的NPOs所仿效,而台灣政府在舒緩失業率帶給社會衝擊上的各種因應策略中,此模式也被積極運用,其目的即在期盼對那些長期失業者與弱勢者,嘗試將他們重新整合入勞動力市場。在這類社會企業組織中,以雇用智能障礙者及肢體障礙者為主的庇護工廠之數量增長快速,根據台灣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一位主管的推估,在台灣目前至少有兩百多個協會組織在推展庇護職場事業。(陽光基金會訪談稿,2006/02/24)然而,這類設有庇護職場的社會企業普遍都面臨經營不善的困境。
在台灣,此類積極性就業促進的社會企業組織,例子甚多,譬如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雇用心智障礙者在麵包坊與餐廳工作、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經營的洗車中心、捷運站的販賣店、加油站;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的洗衣坊、加油站、洗車中心、清潔隊;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的資源回收部、清潔隊以及洗車中心;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的清潔隊與烘焙屋;以及伊甸基金會的打字排版、資料輸入站以及生產輪椅的庇護工廠等。在功能上,這類社會企業組織給予身心障礙者與其他弱勢者職業訓練與工作機會,一方面有助於其身體復健,另一方面也使其精神上得到鼓舞,藉著不斷鼓勵他們融入工作環境裡,亦消除了他們與外界的隔離與被排斥感。
此類社會企業組織的數量在近幾年有日漸增多的趨勢,因素甚多,惟政府的政策與獎勵輔導措施之介入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元素,譬如由台灣勞委會職訓局在2002 年 12月提出的「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對於NPO設置庇護工廠雇用與訓練身心障礙者就有經費的補助與其他方面的協助。例如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本辦法籌設及設立之庇護工場得獎(補)助以下項目:(1)設施設備:依庇護工場功能獎(補)助辦公室、休閒育樂、消防設施、無障礙環境、營運機具等設施設備;(2)房屋租金及修繕費用;(3) 人事費,以及(4)行政費。[1]尤其是人事費的補助對於該類組織的挹注最具實質的效益,例如陽光、喜憨兒、伊甸等社福基金會的專業輔導人員(「就業服務員」)的薪資即是向勞委會申請補助的。此外,政府尚有強制雇用、獎勵雇用身心障礙者的法規,這些NPOs可申請使用「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的補助款,顯然這些措施至少可以部分降低此類NPO的人事負擔。
二、地方社區發展型社會企業
在台灣,第二類盛行的社會企業組織即是以社區發展運動所帶動出來的社區草根性NPOs,近年來這類組織在地方社區層次展現了豐沛的社會與經濟發展成果。從1970年代以來約莫三十幾年的時間裡,台灣歷經了快速的都市化與工業化過程,結果使都市與鄉村在發展上有了甚大差距。隨著全球化的腳步加速,台灣的鄉村社區目前面臨更嚴峻的社會、人文、經濟發展的挑戰。過去,台灣政府回應社區發展問題的方式即是將經費注入到硬體建設上面,如興建老人活動中心、基礎的交通設施等,但這種由上而下的模式並沒有產生很好的效果。到了1990年代初期,台灣政府也覺察到社區在公民社會的型塑上所能扮演的角色,因而展開了一系列的相關方案與計畫,試圖由底層社區著手,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各項事務,而以經濟、教育、文化、福利等不同的推動方式出發,試圖由共同生活之最基層單位—社區開始,透過對居民的啟發與教育,激發居民為自己與家園打拼的熱情與共識,進而提升社區整體生活品質與環境(文建會,1999)。
在這波社區發展或目前流行的稱謂「社區營造」風潮中,相當多的社區NPOs先後投身社區營造的行列,甚至是扮演開路先鋒的角色。尤其自1987年解嚴以來,台灣的社區與公民社會之生命力逐漸展現,各種形式的志願結社與非營利組織紛立於地方社區之中,透過其在地方社區的深耕與引領,社區意識正逐漸甦醒與凝聚,這對台灣未來的社會脈動與發展具有深遠影響(官有垣等,2001)。
地方社區NPOs在改善地方經濟發展的努力上,有些是自行設立社會企業單位,有些卻沒有創設他們自己的社會企業,而是扮演起觸媒、催化、促成,以及資源整合的角色,藉由與地方居民或外來的專業人士一起努力,來協助當地居民發展地方產業、產品與服務(譬如手工藝品、文化或觀光旅遊產業等),進而開發市場行銷管道、提供居民與地方特色結合的工作訓練等。換句話說,地方NPOs的社會企業作為是要去協助社區居民親近與瞭解市場運作。一方面,這類草根NPOs瞭解當地社區的狀況,有能力動員社區居民,與其一起規劃與執行產業計畫。另一方面,這類NPOs也要有能力爭取並整合必要的外界資源,例如政府與企業的補助款與捐款、專業知識與技術、產品流通與行銷管道。這類NPOs最終的目標是要協助振興地方經濟、改善地方的生活環境、充實居民的工作能力,提升居民公共參與的意願,以及強化居民對地方文化產業的認識。(Pelchat, 2004, 2005;官有垣、邱連枝,2005)
三、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型社會企業
所謂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型社會企業組織,基本上可以切成兩部分,第一部份是NPO提供付費的服務,第二部分是販售NPO所生產或代售的產品,但不管是前者或後者,這些服務或產品均與NPO本身的宗旨使命有密切的關連性。NPO提供服務給使用者,通常是由使用者自己付費,或是由第三者繳付費用。在台灣,這類以提供付費服務的社會企業NPOs數目亦日趨成長,譬如崔媽媽基金會提供民眾房屋租賃的資訊以及搬家服務;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提供的清潔隊、臨時代工等服務;以及在自然生態維護的倡導工作極富盛名之「荒野保護協會」推出參加活動者付費的自然觀察旅遊活動。
至於產品銷售的社會企業NPO,強調的是產品應或多或少與NPO的工作有關,同時在促成組織使命的實踐上能夠扮演重要的角色。譬如荒野保護協會生產販售的自然生態卡、日曆及書籍;勵馨基金會販售的布娃娃與書籍;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生產販售的壓力衣;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生產的心智障礙者輔助器具、特殊教育叢書、烘培屋等,這些產品一方面對於NPO的案主群有直接或間接的好處,另一方面這些產品可以被設計來促進組織使命的達成,同時也可以透過這些產品來推廣組織的形象。當然,也可能發生一種情形,即有些產品與NPO的使命並沒有直接關連,但卻能幫助組織有盈收,譬如伊甸社福基金會的礦泉水、陶瓷,以及賀卡文具的販售。
在付費服務提供的社會企業發展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政府近五年來在長期照護體系的規劃與推動中,積極鼓勵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接老人居家式的服務(home-based services)[2]。此項政策措施推動的環境因素是由於台灣在2000年始,經濟環境遭受全球化影響,失業率攀升,產生數十萬失業人口,政府為解決失業問題,構思將社會福利服務產業化,將失業人口與福利服務所需人力互相結合,因此在2002年推出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內政部因而開辦「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補助計畫」,該計畫強調民間NPOs是主要的受委託執行者,以提供居家服務,且逐步建立使用者部分負擔制度,換言之,政府按民眾的失能程度,每個月給予8至32小時免費服務外,並設計部分時數由政府提供50%至70%補助,其餘則民眾需自行負擔50%至30%。這項政策施為促使不少原本即已存在的社會服務NPO或是因應此政策而新設的NPO加入居家服務提供的行列。根據一份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所做的研究報告(2006/01/12),目前全台灣有124個組織實際提供居家服務,其中約有80%是NPOs,而這些NPOs總共雇用了約5,000名照顧服務員及督導員(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2006:129),每名居家服務員的每月薪資約在新台幣25,000元至35,000元之間(陳正芬、王正,2006)。
四、公益創投的獨立企業型社會企業
第四類社會企業組織謂之為「公益創投的獨立企業型社會企業」,在台灣,雖然此類組織在數量上遠不及前面三類社會企業組織,然而也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其所能發揮的公益功能也與前三類組織有頗明顯的差異。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前任執行長陳淑蘭(2006:31-32)認為,所謂公益創投企業組織,是指由一家或數家企業組織,甚至是NPO(如贊助型基金會),投資設立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的公司。創投組織除了出資協助成立新公司之外,也提供必要的管理支援,並監督新公司的發展,直到其穩定成長時才放手讓其自立。這種社會企業的營運獲利結果,出資者與企業組織以雙方約定的回饋金、利潤分配、公積金等貨幣或非貨幣方式回饋出資者指定的公益社團。
換言之,Pelchat(2004:20-21)認為這類社會企業即是一種營利公司,創設的特定目的是為了使某一家或數家NPOs有利潤可圖。這種企業組織的營運目標就是要產生利潤,使之能夠重新分配給一家或數家NPOs;此外,它與一般NPOs附設的庇護工廠亦不同,此營利公司從法律觀點而言,絕非是某一家NPO的組織架構裡的一部份。它對社會使命的影響是間接的,因為這類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以其獲利而能提供資金給NPOs。
五、社會合作社
以合作社形式成立的社會企業在歐洲已有長久的發展歷史,從十九世紀中期開始,此種社會企業的概念與運作特質逐漸傳播於國際上,至今可以在全球各地發現此類社會企業組織,例如農民合作社、儲蓄互助合作社、消費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Defourny, 2004:4)。合作社的主要特性在於強調組織內部的利益關係人透過組織共同追求集體利益,利益關係人被鼓勵積極參與組織事務,因而從中可以獲得利益,是故合作社式社會企業發展的好壞,對於利益關係人的權益有頗大的影響。在義大利,社會合作社包括A型和B型兩種(Borzaga & Santuari, 2004:171):A型社會合作社(A-type social co-operative)強調提供社會、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服務為主;B型社會合作社(B-type social co-operative)則重視如何將弱勢族群整合入勞動力市場的任務,強調本身的中介媒合弱勢者工作的,包括輔導就業和創業。台灣在日據時期即有社會合作社的存在,到了二次大戰結束之後,西方傳教士更是積極在台灣的山地與偏遠鄉村推動「儲蓄互助合作社運動」(官有垣,2004:166-186)。在過往的一世紀,合作社的發展,類似義大利社會合作社概念的組織也真實存在,最為顯著的例子即是「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與「原住民勞動合作社」。
以上論述的這五種類型之社會企業雖各有其獨特的組織特質與關懷的對象,例如類型二著重的是協助地方社區的人文與產業經濟發展,而類型一特別關照被社會排除的弱勢者之就業問題,至於類型四則強調以營利公司的創設及盈餘來支持NPO的公益活動;然而這五種類型社會企業的特質與構成要素也非彼此完全互斥,一種類型的社會企業可能同時兼具其他類型組織的特色。
伍、結論
本文僅聚焦於台灣NPO社會企業如何興起,目前有哪些類別的社會企業,以及政府在社會企業發展過程中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三部分做出分析。在NPO社會企業興起的部分,作者認為NPO為符應社會的需求,尤其是弱勢族群與各種障別案主的特定需求、政府政策及經費補助的誘發,以及組織本身希望經費收入能夠達到穩定性、多樣性與可持續性,是台灣社會企業興起的三大主因。
至於目前存在有哪些類別的社會企業,作者以為,「公益創投的獨立企業型」以及「社會合作社」兩類社會企業組織,不論從數量或是從所能發揮的功能及影響力觀之,都還是處於起步的階段,後續如何發展,其組織特質如何演變的空間都還甚大。至於地方社區發展型的NPO社會企業是台灣非常有特色的一種組織,這類草根社會企業將地方的文化、藝術與產業的發展作一結合,對型塑地方公民社會精神與凝聚地方社區的力量具有相當重要的功能。
究其實,「積極性就業促進型」與「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型」的兩類組織,是目前台灣最為顯著(most visible)的社會企業,一些中型到大型的社會企業NPO譬如伊甸、喜憨兒、陽光、心路、第一、育成皆可歸屬於此類的其中之一或是二者的融合。值得注意的視,雖然有少部分就業促進型的社會企業在其案主群的職業訓練、輔導與就業安置上有相當亮眼的成績,案主個人的工作薪資也很不錯,且對改變社會人士對於身障者的歧視態度發揮頗大的效果,譬如「喜憨兒」三個字已被通用為對心智障礙者的稱呼;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這類就業促進型的NPO,規模甚小,弱勢案主群能獲得的工作薪資水平也不高,如何協助這類NPO在社會企業營運上軌道以幫助更多弱勢人口,是一個應該重視的議題。
最後作者要強調的是,NPO要經營社會企業,不只是在經費上能夠獲得外界的奧援,其實相關的專業知識技術之引進、專業人力的維繫與產品品質的堅持,以及管理能力的養成,皆是社會企業成功的重要因素。以目前的發展趨勢來看,大多數NPO社會企業對政府的經費補助依舊企盼有加,資源依賴於公部門的想法十分濃厚。
[1「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的條文內容,請參見勞委會職訓局網站,2006/03/24,http://www.evta.gov.tw/english/lawevta.files/lawevta23.htm.
居家式的服務內容包括:居家服務、送餐服務、緊急救援通報系統、住宅設施設備改善、到宅評估輔助器具及復健訓練服務、居家護理等。
【本文內容摘錄自作者發表於《中國非營利評論》(China Nonprofit Review)之期刊論文,2007年11月,創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