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有垣/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 教授
壹、前言
本文論述的主題是「社會企業組織在台灣的發展」,橫跨的時間範圍是從一九八0年代末期迄今約莫二十年,這段時間是台灣社會變動最迅速的時期,無論是政治、經濟、人口結構、社會需求都面臨快速的轉變。各式各樣的志願性、非營利組織是在這種環境之下日趨增多與成長,由於組織間資源的競逐日趨明顯,以及政府為解決嚴重的失業問題及其他紛雜的社會問題而亟欲將NPO納入為協助者所產生的各式政策誘導,因而近年來,台灣的NPO中有著相當數量的組織在實踐其社會公益目標之際,也不斷地朝著市場化與產業化的方向發展,因此所謂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在台灣不但在概念上有可對應之處,在實體的操作面上也有具體的物像存在。
本文分為二部分,首先對於台灣社會企業的發展做出綜覽,這部分,作者討論的是:社會企業在台灣究竟指涉為何與如何定義,以及說明NPO社會企業在台灣興起的五項主要因素。第二部分,作者認為台灣的社會企業大致上可分為五種類型,分別就各類型社會企業的特徵、作用以及組織實例加以說明。
貳、台灣社會企業發展的綜覽
一、社會企業的界定
社會企業的定義至今並沒有一個定論,不論是在歐洲或美洲,社會企業以許多不同的組織形式存在著,譬如非營利組織(NPO)主動採取商業手段以獲取所需資源、或者在政府的政策鼓勵下,NPO以達成社會使命為目標而採用商業策略來獲得資源;也有營利的企業組織在「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驅使下,從事實踐社會目的之事業(Johnson, 2000:5)。若從NPO的組織角度界定社會企業,則「社會企業」基本上是指一個私人性質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致力於提供「社會財」(social goods),除了有NPO的傳統經費(如捐款與志願服務的參與)來源外,其還有相當部分包括商業的營利收入(從政府部門撥款者與私人營利部門的消費者獲得經費)以及商業上的活動(Kingma, 1997;Borzaga and Solari, 2004)。
「社會企業聯盟」(The Social Enterprise Alliance)則有更清楚的的界定:非營利組織藉由從事任何賺取所得的事業或採取營收策略,以便獲得經費所得來支持實踐其公益慈善的宗旨,謂之為社會企業(Kerlin, 2006)。持同樣觀點的還有Boschee (2001)以及Boschee & McClurg(2001, 2003),他們認為詮釋社會企業時不可忽略了一項重要的元素,即社會企業組織要能夠產生「賺取的所得」(earned income),但不同於傳統的營利性企業組織,其衡量組織成功或失敗的標準往往是獲利的多寡,反之,社會企業組織衡量成功或失敗的標準則有兩條底線,一是「財務收益」(financial returns),另一是「社會收益」(social returns)。最後,從組織的運作功能而言,Dees(1998)強調,非營利社會企業組織是變遷的代理人,其運作模式具有提高財務的穩定性、提高服務品質、提供工作機會給弱勢族群以及促進組織的專業化等優點。
台灣從1990年代初期即已開始出現一些採行商業手段或創設事業單位經營的NPO,如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的烘焙坊與餐廳、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的輪椅事業、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的洗車中心與加油站、或荒野保護協會的販售保護荒地書籍、卡片以及付費的生態之旅…等諸多實例。另外,從1990年末迄今,政府部門為舒緩失業率帶給社會的衝擊,因而陸續推出「福利產業化」政策、勞委會的「多元就業服務方案」與經建會、衛生署與社政單位推動的「照顧服務產業」等,許多NPOs開始在例行性營運計劃加入營利的商業行為,基本上即類似歐陸國家推動的「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或「社會企業」的類似作法。因此,以下將對台灣近二十年來,非營利部門(Nonprofit Sector)或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的發展過程作一簡要的敘述。
二、NPO社會企業在台灣興起的因素
近年來台灣NPO社會企業興起的因素可歸納為:(1) 因應社會的需求;(2) 尋求財務的穩定與自主;(3) 社會福利民營化與購買式服務的促使;(4) 政府的政策誘發與經費補助;(5) 企業日漸重視社會責任的實踐。茲分別論述如下:
1. 因應社會的需求
台灣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NPOs,其所服務的案主群通常是所謂的「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的弱勢者,例如各類身心障礙者、低收入家庭主婦、中高齡失業者,以及原住民勞工等,他們在尋求工作機會時,往往不易被主流社會接納,加上部分該類案主群需要特殊的復健與治療處遇,福利服務NPOs起而以社會企業的模式因應,如設置符合案主群需要的各類庇護職場安置之,即是一個有效的方式。
舉例來說,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的創辦人蘇先生與蕭女士在十幾年前成立該團體時,看到台灣社會的環境中,有作工作職種訓練的心智障礙者的孩子大概只能作洗車、清潔等非技術性的工作,但這些勞務需要在戶外、比較日曬雨淋。家長除了心疼孩子已經活得比較辛苦了,為什麼只能作這些工作,是否可以教會他們一種技術,所以到日本考察,發現日本社區有一社區麵包店是雇用心智障礙者,麵包製作流程中是有一些過程可分解一些動作讓心智障礙者來參與的。基於這樣的想法,就突破各種困難成立一間烘焙屋。(喜憨兒基金會訪談稿,2006/02/24)
同樣地,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當初之所以成立洗車中心即是因為要延續其服務案主群的就業服務、復健服務及社會接納,希望服務的個案顏損燒傷者在回到社會與別人競爭之前,有一個可以調適體能跟技能的地方。因為洗車需要用到大量的手部及肢體運動,有助於燒傷者的復健,同時透過洗車,顧客與員工會有互動、接觸的特性,這種互動模式有助於社會大眾更自然容易接納顏損燒傷者。綜合以上原因,陽光就選擇洗車這項業別,僅單純想要給這些顏損傷者一個就業與復健結合的機會。(陽光基金會訪談稿,2006/02/24)
2. 尋求財務的穩定與自主
前段論述曾指出,在台灣,不論是社會團體或基金會,「大眾捐款」皆是其最為依賴的經費來源,其次才是尋求政府的補助款與方案委託款,且因為NPOs數量逐年的攀升,彼此在經費資源的競爭方面亦日趨白熱化。然而,大眾捐款有其不穩定性,隨著經濟景氣的變遷,人們捐款的能力與意願亦會起伏,九二一大地震後的一、二年內,由於民眾慷慨解囊於少數的大型NPOs及政府單位,以因應救災所需,多數中小型NPOs在那段期間就面臨捐款斷炊的窘境,即為一顯例。
另一方面,雖然政府的補助經費是非營利機構的一個很重要的經費來源,但政府經費也給予NPOs帶來許多管理上的困擾,譬如政府單位預算科目之間的競爭與妥協,以及政策方案優先順序的排列,使得政府給予NPOs的補助經費呈現不穩定的狀態;其次,政府的補助經費通常需要機構分擔成本以及肩負成本控制的責任,因而限制了機構在有限的收入中採用其他選項;最後,在「責信」的考量下,接受政府經費補助的NPOs必須符合政府對方案執行過程與結果的各類程序性的要求,如此不免會限制NPOs內部管理的自由裁量權。
根據一份針對台灣十五家NPOs社會企業所做的調查研究顯示,NPO為何要從接受補助與捐款為主的經營型態,轉變為尋求經費的自立自足,受訪的NPOs坦言,最主要是受到「資金取得不易」的因素影響(梁玲菁、池祥麟,2003:44)凡此種種原因皆促成NPO積極思考開創自營收入的來源,而設立具有營收利潤的營利事業單位或推動使用者付費的方案,就成為NPOs的一個重要的途徑與選擇。
3. 社會福利民營化與購買式服務的促使
台灣的政府早在一九八0年代初期就已開始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政策,尤其兩個都會區政府—台北市與高雄市,推行福利民營化各項措施最為積極。節省成本與彌補政府在社會行政與社工人力的不足,是兩個重要的考量因素。而向民間福利機構簽約購買服務以及興建硬體房舍但由民間得標經營各項福利服務,是政府福利民營化政策執行的核心途徑。購買式服務不但使受委託執行的NPOs有政府經費的持續挹注,服務委託單位指定的案主群之外,也趁便開拓福利使用者付費的服務方案,例如長期照護的居家服務、寄養家庭、老人日間照顧等方案,因而形成福利產業的模式。
4. 政府的政策誘發與經費補助
近年來台灣社會企業組織的興起,政府的政策誘導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2000年以來,台灣的失業率居高不下,2002年失業率曾達5.17[1],台灣政府仿效歐盟提出的「第三系統、就業與地方發展計畫」(The Third System, Employment, Local Development Program),透過各種NPOs開發工作機會,招募失業人口就業,也藉此帶動地方產業的開發。勞委會於2001年開始先後推出「永續就業希望工程」以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實施至今。此計畫至目前為止,已創造五萬多個工作機會,而接受補助人事經費的NPO數量在2004年時即達約600家,尤其該計畫中的「經濟型計畫」要求NPO藉著政府資助的短期人力支援,拓展地方產業,對NPO發展社會企業的影響甚大(勞委會委託研究計畫報告,2006)。此外,如勞委會職訓局於2002年制訂的「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各縣市政府設立的身心障礙者基金專戶等,皆對NPO在聘僱身心障礙者就業與輔導帶來許多補助的資源。再者,文建會、農委會、衛生署、內政部、經濟部在社區營造政策的推動上為鼓勵地方草根NPO致力於結合地方文化與地方產業,振興地方經濟,因而有各式各樣的補助資源,這些政府的施政作為皆直接或間接促成了NPO從事產業營收的發展。
5. 企業日漸重視社會責任的實踐
觀察1999年發生於台灣中部的「九二一大地震」後的救災與復原工作,許多企業慷慨解囊,不落人後,雖然依舊以捐款或捐贈實物為多,但也有少部分企業有系統地與災區地方政府或是民間公益組織合作,從事長期性的復原工作。尤其近年來審視台灣社會中政府、營利,以及第三部門互動行為的演變,可發現一個相當值得關注的現象,即除了第三部門的組織在數量與活動方面相當活躍之外,營利部門裡有日漸增加的企業機構在公益活動的參與方面,逐漸朝向系統性、長期性,以及樂於與其他兩個部門的機構建立夥伴關係,一起推動公益活動,而不只是短暫性地捐款或捐贈企業的產品而已。這種體認企業應參與解決社會問題、改善社區生活品質,並將企業的營利行為與本身應盡的社會責任做一連結,謂之為「企業的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或「企業的公益慈善行為」(Corporate Philanthropy)(官有垣,涂瑞德,2000)。
近年來,跨國企業與本土的企業財團,在實踐其企業的社會責任時,強調企業應用組織整體的力量來支持慈善公益活動。除了經費的捐助外,企業可提供民間非營利機構內部管理的資訊與技術,亦可鼓勵公司的全職員工直接投入公益事業的志工活動。此外,在推動企業公益活動的過程中,企業體適時與NPO組成策略性聯盟,使二者成為穩固且長期性的夥伴關係。這種現象的發展有助於NPO開創社會企業時,因得到企業組織的經費與其他管理相關知識技術的支持而能站穩腳步,喜憨兒基金會的發展得到花旗銀行的支持即是一個顯例。(喜憨兒基金會訪談稿,2006/02/24)相關的例子還有像陽光基金會的汽車美容中心與匯豐汽車的關係企業SUM技術合作,由SUM免費幫陽光訓練汽車美容技師及美容助理;以及陽光與美商安麗傳銷公司(Amway Taiwan)合作的希望工廠計畫,成立家庭式、社區式的手工代工場,此係協助案主就業的另一種方式,該專案陽光與安麗已持續合作六年。(陽光基金會訪談稿,2006/02/24)
【本文內容摘錄自作者發表於《中國非營利評論》(China Nonprofit Review)之期刊論文,2007年11月,創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