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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97年度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社字第0960135017號 主旨:公告97年度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臺灣省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5萬5,000元,不動產每戶新臺幣260萬元。 二、福建省動產每戶(4口內)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第5口起每增加1口加新臺 幣10萬元,不動產每戶新臺幣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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