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資訊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貿管字第1071450065號函
(原文連結)
為配合臺伊清算機制管理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執行洗錢防制規範,請廠商運用臺伊清算機制時,金流不可涉及美國金融體系,且檢附之各項單據不宜使用美元作為計價幣別。
一、依據聯合全面行動計畫(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 JCPOA),聯合國、歐盟及美國已自105年1月16日起解除部分對伊朗之制裁措施。惟美國仍對伊朗維持嚴格之經貿限制,例如美國金融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協助與伊朗有關之交易活動。
二、倘廠商輸出貨品至伊朗時,出口報單或相關交易文件以美元作為計價幣別,其交易金流最終可能涉及美國金融機構,恐違反美國對伊朗之制裁措施,進而遭受美國制裁。為避免上述情事發生及配合兆豐銀行執行洗錢防制規範,請運用臺伊清算機制之廠商注意,申辦文件及檢附之各項單據不宜使用美元作為計價幣別,以避免不符資金解付核撥標準,而無法透過臺伊清算機制取得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