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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告
台灣伊朗經貿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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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訊公告  2018-07-11 2018年更新提醒我商與伊朗交易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安全與管控小組

(公布日期:2018-07-06)

(原文連結)

 

為維護臺伊清算機制正常運作,凡涉入違反美國相關制裁項目或規定者將無法透過臺伊清算機制取款;另提醒廠商與伊朗交易仍需注意美國相關禁令,避免誤觸遭美方制裁影響自身權益。

壹、目前美國對伊朗之制裁措施
一、 凍結資產及限制出入境:由於伊朗發展核武,安理會自2006年起陸續通過7項制裁伊朗發展核武之決議,內容略以:要求所有會員國凍結協助伊朗發展核武之個人或公司之資產,並限制出入境。
二、 限制美國人的交易行為:除部分農業、醫療及人道考量外,禁止境內及海外之美國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在海外擁有或控制之公司)與伊朗進行交易及提供相關金融服務(即不得透過美國金融市場進行美元交易)。

貳、美國認為伊朗未遵守全面聯合行動計畫(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 JCPOA)協議,於2018年5月8日宣布退出JCPOA,恢復對伊朗制裁,並公布恢復伊朗制裁之問答集(FAQs-原文網址連結),重點如下:
一、 90天緩衝期(即2018年8月6日)後,美國將對下述活動進行制裁:
(一) 限制伊朗政府購買美元;
(二) 限制伊朗進行黃金或貴金屬交易;
(三) 禁止與伊朗進行金屬原礦或半成品交易(如鋁、鋼、煤等)及取得工業用軟體;
(四) 禁止以伊朗幣進行重大交易或持有境外帳戶;
(五) 禁止購買或協助發行伊朗政府債券;
(六) 制裁伊朗汽車產業。
二、 180天緩衝期(即2018年11月4日)後,美國政府將對下述活動進行制裁:
(一) 制裁伊朗港口經營、船運及造船等業者;
(二) 禁止向National Iranian Oil Company (NIOC)等公司購買石油、石化等相關產品;
(三) 對外國金融機構與伊朗央行及依2012年美國國防授權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NDAA)法案指定之金融機構的交易進行制裁;
(四) 禁止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給伊朗央行及受美制裁之伊朗金融機構;
(五) 禁止提供承保、保險或再保險服務;
(六) 制裁伊朗能源產業。

參、2018年8月7日起美國禁止與伊朗交易物品摘要
一、 依據美國法典(U.S. Code)第95章伊朗自由及反武器擴散法案(IRAN FREEDOM AND COUNTER PROLIFERATION, IFCA)第8804條規定(原文網址連結):任何人於知情下,出售、供應或移轉(含轉售、再移轉或其他方式供應)下列物品至伊朗或自伊朗輸出,美國將施予制裁:
(一) 貴金屬;
(二) 石墨、金屬原礦或半成品(如鋁、鋼、煤)及整合工業流程之軟體:另
1. 不得使用該物品作為以物易物,交換或任何其他交換之媒介。
2. 不得讓伊朗政府將該類物品認列為伊朗資產負債表之資產。
(三) 其他非屬上開規範之物品,惟:
1. 用於伊朗能源、航運、造船產業或任何直接或間接受伊朗革命衛隊控制之經濟產業(economy sector)。
2. 出售、提供或移轉至或自美國財政部制裁名單所列名之對象。
3. 用於伊朗核、軍事及導彈計畫
二、 貴金屬:依據美國財政部針對伊朗制裁公布之FAQs 299. (原文網址連結), IFCA定義如下:
(一) 銀(包含鍍金或鍍白金之銀、未鍛造或半成品形式、或粉末狀)
(二) 黃金(包含鍍白金之黃金、未鍛造或半成品形式、或粉末狀)
(三) 鍍黃金之銀或卑金屬(指黃金、銀等貴金屬以外之金屬統稱),加工程度未超過半成品。
(四) 白金,未鍛造或半成品形式、或粉末狀。
(五) 銥、鋨、鈀、銠、釕。
(六) 鍍白金之銀、黃金或卑金屬,加工程度未超過半成品。
(七) 貴金屬廢料或碎屑,或包覆貴金屬之一般金屬
(八) 主要作為回收貴金屬用之廢料或碎屑,其中含有貴金屬或貴金屬化合物。
三、 石墨、金屬原礦或半成品:依據美國財政部針對伊朗制裁公布之FAQs 298. (原文網址連結),IFCA定義如下:
(一) 鋼。
(二) 鋁金屬及其合金。
(三) 具單或多硼化鈦的卑金屬。
(四) 鈹金屬及其合金。
(五) 硼金屬及其合金。
(六) 鈷金屬及其合金。
(七) 銅浸滲鎢金屬。
(八) 銅-鈹金屬。
(九) 鍺金屬及其合金。
(十) 石墨。
(十一) 哈氏合金(Hastelloy)。
(十二) 英高鎳合金(Inconel)。
(十三) 鎂金屬及其合金。
(十四) 鉬金屬及其合金。
(十五) 錼-237金屬及其合金。
(十六) 鎳金屬及其合金。
(十七) 鋁化鎳金屬。
(十八) 鈮金屬及其合金。
(十九) 鈮-鈦絲。
(二十) 鈽金屬及其合金。
(二十一) 多孔鎳金屬。
(二十二) 銀浸滲鎢金屬。
(二十三) 鉭金屬及其合金。
(二十四) 碲金屬及其合金。
(二十五) 鋁化鈦金屬。
(二十六) 鈦金屬及其合金。
(二十七) 鎢金屬。
(二十八) 碳化鎢金屬及其合金。
(二十九) 鈾鈦合金。
(三十) 鋯金屬及其合金與化合物。

四、 禁止汽車產業
依據第13645號行政命令(原文網址連結),汽車產業定義為於伊朗境內生產或組裝包括客車、貨車、巴士、迷你巴士、小貨車(pick-up truck)及機車等輕重行交通工具,以及於伊朗境內為製造前述交通工具之原廠進行代工生產(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及售後維護之零組件(aftermarket parts)。限制範圍:
(一) 凡可提升伊朗有關輕重型交通工具與零組件之研發、製造、組裝能力之商品或服務。
(二) 有助於伊朗汽車產業生產或組裝原廠設備(original equipment)及售後維護之零組件(aftermarket p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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