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協會訊
電話:(02)2383-0657 /2383-0659 傳真:(02)2371-0547
地址:臺北市漢口街一段 82號8 樓 / E-mail:fei.roc@msa.hinet.net
財訊201713
月聚暨講座於十四日圓滿成功,感謝會員踴躍參與,本月講座邀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志翔會計師 ,主講「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之衝擊及因應」分別介紹 : 1.CRS簡介;2.中國、香港及新加坡實施CRS進度;3.台灣實施 CRS進度。另說明CRS對高資產人士之影響,以及高資產人士如何因應CRS上路。
一、CRS簡介:
(一) 全球金融資訊自動交換制度(AEOI;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1.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於2014年發布了AEOI,類似於FATCA的全球金融資議自動交換制度,旨在防止離岸避稅,並維護稅收體系的完整性,其主要規定參加國家/地區簡署「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同意未來將依照CRS進行稅務資訊交換。
(二) 實施CRS及AEOI的國家/地區
截至目前為止,共100國家加入CRS,其中53國於2016/1/1採用CRS;另47國於2017/1/1施行CRS。
二、中國、香港及新加坡實施CRS進度:
(一)立法進度:中國已於2017/5/9完成國內配套立法,新法於2017/1/1實施 ; 香港於2016/6/22完成國內配套立法 ; 新加坡已於2016/7/20完成國內配套立法。
(二) 罰責:中國 – 嚴重違規者由金融機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或移送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 香港- 個人未誠實提供資料或提供假資料,依程序定罪處第三級罰款港幣一萬元 ; 新加坡- 個人南誠實提供資料或故意提供假資料,最高可處新幣一萬元或監禁最多至二年,或兩者皆罰。
三、台灣實施CRS進度:
(一) 與美國簽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 跨政府合作協定(IGA)生效後,進行雙向資訊交換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以一國是否採行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判斷其資訊透明程度 à 進行有效資訊交換 & 建置自動交換機制 2017/5/26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
(二) 台灣的進展稅捐稽徵法增訂第5-1條 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行資訊交換 :1. 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 2.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3. 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4. 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5. 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
財協講座暨月聚已於十四日圓滿舉行,感謝會員及各界長期之支持與指教未來我們仍會持續舉辦月聚及講座,屆時歡迎會員們繼續踴躍支持與參與。此外為強化網路宣傳,提升社群互動機制,成立財協facebook粉絲團,網址:www.facebook.com/FEI.ROC。
恭頌
商祺
中華財務主持人協會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