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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訊2016011
七月份月聚暨講座於廿九日圓滿成功,感謝會員踴躍參與,本月講座邀請冠博法律事務所謝昆峰律師主講「財務人員的刑事風險」。為嘉惠更多會員朋友,特節錄精采內容供參。
謝律師先以國內幾個知名商業刑事案例(太電案、遠航案、東森案、協禧案及展茂光電案等)破題,說明公司面臨刑事調查之際,檢調為釐清交易內容,財務人員往往是被偵查機關詢問的主要對象,如何正確因應才是合法且趨吉避凶之道。
此外,就個人專業法律理論涵養,實務經驗豐富,分享歷年來輔導顧問案例。為提醒財務經理人避免遭遇相關商業刑事訴訟,介紹一般財務人員常涉及之刑事責任規範,重點摘錄如下:
一、刑法部分:
1.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侵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3. 意圖詐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證劵交易法部分:
1. 財報不實: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2. 內線交易:特定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三、商業會計法部分: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針對務經理人在協助檢方進行調查時的常見問題做詳細之介紹,以利保護自己且給予最好的資訊揭露。最後謝律師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作結,並提供在場嘉賓處理相關訴訟案件的教戰守則。
財協七月份講座暨月聚已於廿九日圓滿舉行,感謝會員及各界長期之支持與指教未來我們仍會持續舉辦月聚及講座,屆時歡迎會員們繼續踴躍支持與參與。此外為強化網路宣傳,提升社群互動機制,成立財協facebook粉絲團,網址:www.facebook.com/FEI.ROC。
恭頌
商祺
中華財務主持人協會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