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蘭陽平原拓荒者】吳沙(2) 江銘輝 五夢網
五、噶瑪蘭平原邊緣開墾 (西元1787年)
三貂社與噶瑪蘭地區僅一山之隔,從三貂社至噶瑪蘭,僅需一、二天的路程,所以吳沙有時亦往噶瑪蘭人進行商業往來。吳沙在出入噶瑪蘭數次之後,看見噶瑪蘭平原,其地平廣、地方肥沃,為適合耕作之地,但因居住其間的原住民多不知耕種,棄為無用之地,噶瑪蘭平原一片荒蕪,遂使吳沙有開闢噶瑪蘭的念頭,並付諸行動。
當時住在噶瑪蘭平原(蘭陽平原)的噶瑪蘭人非常強悍,打敗西班牙人,以及殺死前來開墾的林漢生。
由於此時吳沙力量薄弱,且有林漢生開墾噶瑪蘭失敗的前車之鑑,他知道開墾不可猛進,所以採取漸進的方式,他首先招徠漳州、泉州及粵東客家三籍的流民,於乾隆52年(西元1787年),吳沙57歲時,試探性的派遣漳、泉、粵三籍的流民三籍流民前往噶瑪蘭地區邊緣開墾,這時原住民未加阻撓,於是開出一片廣大良田。
由於此次行動的成功,使三籍移民來附者日多,一些犯罪亡命之徒,亦視此地為他們棲身之所。使此地聚集的分子既眾且雜。所幸吳沙一向力戒墾眾不准進入「番」社惹是生非,以免挑起「番」亂,於是此時漢人與平埔族人(即住在平地的原住民)彼此相安無事。
六、林爽文事件影響
吳沙在乾隆38年 (西元1773年),53歲時,雖已在「番」界附近從事墾殖,但由於清廷曾在雍正11年(西元1732年)為防止漳、泉偷越「番」地造成政治隱憂。並於乾隆二年 (西元1737)訂定「台灣人民偷越番地」的處分條例,以查獲違禁者次數的多寡,作為官吏的考核,標準。因此,吳沙在此法令尚未撤廢之前,縱有個人的號召力招攬墾民,但卻是違背官府的規定。
乾隆51年,台灣中部發生林爽文抗清事件,林爽文連佔台灣西部各縣邑,翌年(乾隆52年),福康安渡海鎮壓,亂稍平,攻入林爽文的大本管,但林爽文已先一步逃入深山。乾隆53年,淡水同知徐夢麟與副將徐鼎士,因恐林爽文及其黨徒由內山經噶瑪蘭逃往三貂社,遂特許吳沙可開墾噶瑪蘭,用利誘來招撫吳沙。
七、開墾經費
獲得特許可開墾噶瑪蘭的吳沙,人力方面有漳、 泉、粵三籍人士,人力充沛,但大規模的拓墾活動,除充裕的人力外,更需要巨額的資 金,尤其是噶瑪蘭一片荒蕪,若欲從事開墾,絕非易事。所費不貲。對於這樣龐大的開墾經費,以吳沙一介平民,財力有限。因此,在資金籌措方面,除吳沙個人的資金外,主要是有淡水富豪柯有成、何繽、趙隆盛等人的資金援助,使吳沙得以順利進入噶瑪蘭拓墾。淡水富豪,何以願意資助吳沙入蘭,除與吳沙個人交情外,恐怕是冀望未來入蘭拓墾之後可回收巨利。據文獻的記載,柯有成、何繽及趙隆盛等三人,在吳沙入墾噶瑪蘭之後,主要的投資,包括興築水利,使用此項設施的農民須付定額的水租,使其在平原拓墾過程中獲利甚多。
八、建立頭圍
吳沙有鑑於林漢生入蘭被原住民殺死,因此他與熟悉番情、番語和原住民有交情的許天送、朱合和洪掌等人一同計畫入蘭事宜,以期減少與原住民的衝突。這樣,吳沙在官方默許,人力及資金準備充足之後,就與許天送、朱合及洪掌等人,於嘉慶元年(西元1796年)9月,吳沙66歲時,率鄉勇二百多人,善番語者二十三人及漳、泉、粵等三籍墾民千餘人攻占烏石港南方興建土堡,稱為頭圍。吳沙每開墾一地,就建土圍或竹圍居住,因此除了頭圍外,以後尚有二圍、三圍、四圍、五圍。
九、退回三貂社
吳沙據有烏石港南方後,開始大規模的墾殖。此舉使居住其間的噶瑪蘭人傾其族人殊死抵抗,雙方傷亡頗多。此時在頭圍附近海邊有哆囉里遠社,素以地 兇悍著稱,乘墾眾不備,突擊頭圍,使墾眾死傷慘重。因哆囉里遠社和附近的辛仔罕社和打馬煙社有閒隙,;吳沙乃利用此二社聯合計攻哆囉里遠社 ,雙方死傷慘重,即宜蘭開闢史上所稱之「丙辰番害」(因嘉慶元年歲次為丙辰)。吳沙之弟吳立亦戰死於這一連串戰爭中。此時又值疫厲流行及墾眾水土不服,病死的已有四、五百人,吳沙頗為所苦。由於許天送熟稔「番」情,勸吳沙「番人不可以力制,但可以計勝」,吳沙遂聽從許天送的建議,不可以用武力制服。所以退回三貂社,並用官府頒發的許可證安撫噶瑪蘭人,對噶瑪蘭族的頭目說:「我們不是來搶你們土地的,而是最近海盜猖獗,官府擔心你們無法抵抗,所以官府派我們來協助防守,保護你們的安全。」
原住民疑信參半,但由於懼怕海盜,且與吳沙爭戰,也佔不了上風,雙方的爭鬥暫停。吳沙退回三貂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