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安全與管控小組
(公布日期: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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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2010年6月決議對伊朗擴大制裁,又多數伊朗銀行被列入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理局(Office Foreign Asset Controls, OFAC)所公布之特別指定國家名單(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 SDNs),直接影響伊朗與國際之通匯往來,再加上伊朗採取嚴格外匯管制,造成我部份廠商出口伊朗後無法取得貨款。
為協助廠商順利取得貨款,且避免國內承辦銀行遭受國際制裁,我國自2011年10月3日建立「臺伊貿易金融管理措施」,貿易管理(物流)由本部貿易局配合發布「核發輸出伊朗證明書作業要點」,金融管理(金流)由銀行公會配合公布「銀行辦理伊朗貿易款項清算作業要點」。如廠商須從該管道取得貨款,應向本局申請「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後向承辦銀行取款。